殷小曼律师亲办案例
李女士的买房风波
来源:殷小曼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3
浏览量:1303

李女士经XX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于2014318日与陈先生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载明:陈先生将自己所有的坐落于XX小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2.63平方米,房产证号:XX房权证私房字第XX号)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女士,李女士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款60000元,第二次在陈先生交房时付款80000元,第三次在陈先生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给李女士时付款10000元等内容。该房屋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证。

合同签订时,李女士依约向陈先生支付了首付款60000元,2014715日陈先生将房屋交付给李女士使用,并交付房产证,李女士于同日支付陈先生购房款80000元。从此,李女士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2016年,时逢市政府开展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李女士所购买并居住的该处房屋也在拆迁改造范围之内。按当时该地区的棚改政策,该房屋可以置换一套面积相当的楼房,适当增加面积的,还可享受优惠价格购买。当时房产价格增长迅猛,李女士所购房屋已经获得了很大的升值空间。20164月,陈先生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后,得知其出售给李女士的该处房产也在拆迁改造范围内之后,遂反悔,先是无理要求李女士提高购房价格才给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干脆不再理睬李女士,说房子不卖了,要退还李女士的购房款,声称自己要与政府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等等。

李女士是一名破产企业的退休工人,将一生的积蓄用来购买该处房屋,本来遇到政府棚改的惠民政策,心想这下可以住上新房子了。但是该房屋还没有过户如果陈先生反悔,不卖该处房产并退还李女士140000元的话,退换的购房款不可能再买到条件相当的房子。李女士焦急万分、四处求助,后经人介绍,找到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咨询,经殷小曼律师为其详细解答后,李女士决定将该案件委托殷小曼律师全权代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殷律师经过研究,发现此类案件比较具有代表性。合同当事人往往利用物权法中关于物权以登记为准的规定,在产权(双证)未过户时,抬高要价或者干脆撕毁合同不予履行。这种行为不仅有悖社会道德,而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又涉及政府棚改工程,时间紧迫,在梳理了具体案情、收集了相关证据并研究相关法律后,殷律师及时于2017118日向XX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一、确认李女士和陈先生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判令陈先生继续履行《二手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诉讼费由陈先生承担。

殷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还得知,被告陈先生与2016924日在当地《都市报》上刊登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遗失声明》。为证明当时真实的交易情况,殷律师还向法院申请当时负责该房产交易的房产中介XX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审庭审过程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殷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二手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被告双方的房屋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

2、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李女士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先生支付了14万元的购房款,履行了相应义务,而陈先生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具备过户条件的情况下亦应按合同约定为李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办案法官采纳了殷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838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至此,本案得以尘埃落定,李女士终于可以安心的享有自己的新房,安享晚年,作为其代理人,殷律师也倍感欣慰,因为正义得到伸张,法律保护了善良。

在此律师提醒大家:当前房地产市场火爆,在进行房产交易尤其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合理合法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最好委托专业律师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以及风险进行全面而明确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积极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法律维护公平与正义。

以上内容由殷小曼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殷小曼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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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殷小曼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9*********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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